欢迎 重点询问受检者目前有无眼部不适主诉及临床诊疗经过,是否配戴眼镜及眼镜度数,近期角膜塑形镜配戴史,既往有无眼部疾病,有无屈光手术及眼部其他手术史,有无眼科疾病家族史等。
A.5.2.2眼部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照眼科临床诊查常规方法中相关内容进行。
A.5.2.3远视力
A.5.2.3.1应采用兰德特氏(Landolt)视力表、投影式或其他类型视力表中C字视标检查,检查距离应符合所用视力表的使用要求。检查时视力表视标应与受检眼等高。
A.5.2.3.2应先查右眼,后查左眼。瞩受检者指出视标方向,每一视标辨认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s。
A.5.2.3.3应以全部认出的一行加紧邻的视标开口更小的一行的视标个数作为检查记录。
A.5.2.3.4检查时,受检者不应配戴角膜接触镜。
A.5.2.3.5视力表通常应采用人工光源照明或自然光线照明。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视力表背景光强度不低于80cd/m2,室内环境照明一般为30cd/m2~60cd/m2。
A.5.2.3.6注意事项如下:
a)遮眼板不应压迫眼球,一般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查完一眼后,应稍事休息,再查另一眼;
b)不应给受检者任何暗示,当视标认错时不应在原处停顿、重复指点或在言语中显露提示;
c)应随时注意受检者的手势、姿势、表情和遮眼情况。
A.5.2.4近视力
A.5.2.4.1应采用标准近视力表,检查距离为30cm。
A.5.2.4.2应以全部认出的最小一行视标的数值采用小数计法作为检查记录。
A.5.2.5色觉
A.5.2.5.1应采用假同色版检查法,以俞自萍氏、石原氏等《色觉检查图》为主要检查版本,同时还应备有其他版本,以资对照。
A.5.2.5.2应在白天明亮的自然光线或环境照明为30cd/m2~60cd/m2时进行检查。检测距离应为50cm~cm。
A.5.2.5.3每图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s。
A.5.2.5.4记录时注明所用色觉检查图的版本名称;结果判定应按所用版本的规定进行评定。遇有异议或难以判定时,受检者可申请色觉仪器确认检查。
A.5.2.5.5注意事项:色盲本保持整洁;不应给予受检者任何暗示;对于认图迟钝者应根据辨认时间长短及误差情况,结合其他版本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A.5.2.6眼球运动
A.5.2.6.1角膜映光法:在受检者正前方33cm处置一灯光,嘱注视之,观察受检者角膜反射点。
A.5.2.6.2交替遮盖法:嘱受检者面对光亮处,两眼注视远处(5m外)或近处(33cm)目标。先观察双眼位置是否平衡,然后用一不透光的遮眼器或手掌反复交替遮断左、右眼的视线,使受检者两眼没有同时注视的机会,观察在交替遮盖的瞬间,眼球有无移动现象。
A.5.2.6.3遮盖/去遮盖法:遮盖一眼,观察对侧眼在遮盖的瞬间是否有眼球移动;去遮盖时,观察被遮眼的移动情况。
检查时可先作双眼交替遮盖法,如果查出有眼位不正现象,再作遮盖/去遮盖法具体判断是显斜视还是隐斜视。
A.5.2.7隐斜视
A.5.2.7.1应采用由三棱镜和马氏杆(Maddox)组合而成的隐斜计检查。检查应在暗室进行。
A.5.2.7.2距隐斜计6m处应设置一个直径为1cm的点光源,其高度应与隐斜计目镜同高。受检者双眼应通过隐斜计目视镜向点光源注视。检查者应将马氏杆和旋转三棱镜放置在受检者的非主视眼前,使受检者观察点光源和垂直/水平光线,嘱受检者旋转三棱镜的转钮,使光线正好与点光源重合,分别检查受检者的水平隐斜和垂直隐斜情况。检查者读取隐斜计刻度盘上数值并记录之。
A.5.2.7.3隐斜检查记录方法应采用三棱镜度“△”记载,先记录内或外隐斜度数,再记录上隐斜度数。内(外)隐斜或上隐斜为0度时,应记录内(外)0或上0,而不应省略不计。只有当两者均为0值方可记录为“正位”。
A.5.2.7.4注意事项如下:
a)检查前应向受检者详细讲解仪器操作方法及光点和光线的调整要求;
b)点光源应保持足够亮度,点光源附近应无其他光源;
c)检查时每隔1s在受检者放置马氏杆眼前干扰一次,使其仅能间歇地看到条状光线,以干扰其融和作用,获得准确的检查结果;
d)检查者观察所得隐斜度数后,让受检者重复操作一次,并记录两次结果。检查结果不稳者,可重复检查三次或休息20min后复查。必要时可将马氏杆和三棱镜分别放置在受检者两眼前交叉检查。判定时,应以受检者主视眼最多出现最高隐斜度数为依据;
e)检查结果难以判定时,可结合眼位、眼球运动以及同视机检查综合判定。
A.5.2.8屈光检查
A.5.2.8.1屈光检查应采用检影验光法。
A.5.2.8.2采用检影验光法进行屈光检查时,应在暗室进行,检查距离应为1m。
A.5.2.8.3应用“+”或“∟”符号记录各轴向的实际屈光度,有斜轴散光时应用虚线标出轴向。
A.5.2.8.4试镜:对于裸眼远视力小于0.7且屈光度符合标准的受检者,应根据验光结果试戴镜片,确认受检者屈光度。
A.5.2.8.5注意事项如下:
a)医师可采用小瞳孔下电脑验光进行初步屈光检查,屈光度超出标准0.75D及以上者,可终止受检者进行其他检查;屈光度在标准边缘者,由两名及以上医师进行检影以确定屈光度,必要时插片试镜以核实检影正确性;
b)若因受检者配戴角膜塑形镜导致屈光状态无法判定时,医师应终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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